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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业主和管理方这对“欢喜冤家” 有了纠纷如何破?
  • 2022-02-11 21:49:35
  • 多年来,笔者代表业主谈判了近300份国际酒店品牌管理合同,并通过谈判或仲裁解决了双方与管理层之间的各种纠纷和纠纷,包括提前终止管理合同。走在江湖上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虽然笔者亲眼目睹了两岸交错的饮酒,但更多的是业主和管理者之间的相互抱怨。业主的公共管理合同不公平,充斥着太多的霸主条款,管理层叫嚣业主不专业,但也缺乏契约精神。

    但是两方还是利用一切机会寻觅对方,上演一出出恋爱结婚过日子的好戏,其间情绪跌宕、五味杂陈:期待、喜悦、失望、愤怒,或兼而有之。但从市场发展看来,双方相互依附、不忍分离。

    利用这一机会,笔者进行了一项独立的研究,不仅采访了很多业主,还采访了很多管理者,其中一些既有业主又有管理者的工作经验。关于双方之间的申诉和指控,提交人的调查结果如下:

    业主认为管理合同明显不平衡、不公平,主要表现为(仅限示范):

    一、管理时间太长,很多品牌需要20年以上。近年来,几个原同意10年的管理公司已经延长了管理期限,10年的管理期限不再容易获得;

    2、业主对长期经营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绩效评估条款只是假设条款,谨慎设计条款允许管理公司通过性能评估,该评估非常低,几乎不可能发生;

    3、管理费的收集机制使管理人在不赚钱的情况下仍能赚很多钱,"旱涝保护",双方的利益从来都没有相同的方向;

    4、管理合同项下的责任机制不仅使业主对酒店的投资和可能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而且在运营过程中也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管理是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通过精明条款设计的管理允许所有员工和业主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通过对员工的许多管理失职或管理不善的责任,实现金蝉脱壳,也有个人管理公司,即使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理的责任仅限于管理费用或经理收到的技术服务费。管理层不分担任何风险,甚至通过风险并获得利益,尤其是让业主对他们的不满感到不满;

    (5)管理合同试图将业主排除在经营制度和程序之外,业主审批权和参与权很少,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没有或几乎没有发言权;

    6.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形费用过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费用是从无处冒出来的,只需一次通知。

    管理部门也有许多不满和抗议,主要是以(示范的方式)的形式:

    (一)业主很少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业,许多项目远未开工或者中途死亡;

    2.酒店开业难,许多业主不仅专业,而且总是以各种方式干预酒店的日常经营;

    3、各类业主需要审批,或者从中途退出,以达到审批的目的,如通过正式印章的控制或使用;

    4.(b)寻找拖延支付管理和其他费用的借口;

    5.通过人事安排,达到间接费用管理的目的,使合同协议无效;

    6、无法保持管理的品牌标准,对管理知识产权的侵犯时有发生。总之,许多业主严重缺乏合同的精神。

    笔者发现,在许多工程项目中,实际操作与管理合同的约定有很大的不同,即许多管理合同协议比较困难,但管理方在实际操作中对业主有很大的偏差。以业主的审批权为例,很多业主都以各种方式对酒店的日常业务进行了认可,这也是管理层抱怨业主干预酒店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进一步发现,在许多纠纷案件中,管理合同协议显然不公平,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合理的调整和妥协,这通常是双方之间最重要的原因或主要争议,如:

    1、业主缺乏资金或调整业务,导致酒店未能按期开放或者根本不营业;

    二.业主严重干扰酒店的运营;

    3、业主严重拖欠管理费;

    (4)酒店管理薄弱或不佳,酒店绩效持续过差;

    5.管理方太强,业主向无门吐露。

    客观上,根据作者的经验,业主和管理方的投诉和抗议都有事实依据和事实依据,有时很难搞清楚谁错了。所谓的“修道院院长是个高个子”,但谁有魔鬼,所有的话,字。各种纠纷对双方都有负面影响,当某一类型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时,对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发展酒店业,笔者对酒店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提出了建议和呼吁如下:

    双方合作的主要思想和合作模式有以下主要建议:

    1.管理期限适当,如10至15年;事实上,酒店管理良好,绩效良好,双方自然愿意延长,何必合力;

    2、业主有合理的参与或批准的权利,至少有足够的信息要知道,业主有被尊重的感觉,管理方应在困难时及时寻求业主的理解和帮助;

    (三)业主应当确保业主指定的人员具有丰富的酒店管理经验;

    4、管理费的收取应减少管理方的干、干存储的情况,尽量减少基本费用的收取和统一的销售费用,取得业绩后可更多收取奖励管理费的方式;此外,不可见的强制收费应大幅减少;

    5.考绩应是可执行和切合实际的。

    6.各种品牌标准,特别是硬件标准,应由业主在签订管理合同之前加以理解,并在经营过程中给予业主足够的灵活性(最低标准除外);

    7.业主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应考虑到管理的实际投入或损失,不得过高;

    8.没有明显的不合理的规定,如管理责任的限制。

    雇主有以下上诉:

    (一)限制酒店品牌与酒店品牌合作的目的,尽量从酒店经营中获利;使用酒店品牌签订管理合同实现其他目标的理念和安排将隐藏在后续合作中;

    二。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他们想要签订的合同,了解他们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签署可以做的事情,并尽可能不签署或准备对违约的责任。

    3.尽可能信任经理,并尽可能专业;

    4.要尽可能地尊重合同,必须有表现的精神。

    管理层有以下上诉:

    1.我们不应简单地针对我们签署了多少个项目,而应着眼于有多少个项目已经成功运作。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多考虑如何提高品牌的市场声誉和合作伙伴的认知度。

    2.应考虑利益和风险的分享,不存在只有利益合作才能顺利和持久的风险;

    3.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业主在合同条款中失去了应有的权利,并将尽最大努力从实际操作中找到它。

    4.有必要让业主有更多的机会在系统内进行对话和交流。许多业主只是不满意总经理,有些事情不方便与总经理沟通,需要与管理层进行更高层次的沟通。管理人员不应通过组建联盟或协会来抵制业主就共同问题与他们沟通,而应鼓励和欢迎他们。如果业主没有办法或无法投诉,业主将被迫采取其他办法。

    如果业主和管理层有争议或异议不能解决,提交人建议双方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进行仲裁,毕竟,仲裁是耗时、费力和不确定的。业主或经理有先例,完全失去信心。每个诉讼都可能损害酒店品牌,而没有合同精神的所有者发现很难找到经理与他们合作。

    作为仲裁或早期努力的一种替代方式,提交人建议为该行业建立调解模型。双方共同选择了一个或两个调解人,调解人首先要保持中立,享有公正的心,在饭店经营中具有相关的经验,使双方能够得到双方的信任和接受。仲裁的目的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但更多的调解人是充当和平缔造者,以便说服双方达成彼此可接受的妥协,这种妥协可能不公平,但公平不是调解的目的,调解的目的是商定双方之间的妥协。当然,调解人可以说,有可能从双方观察分析,并说服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观点。一般程序是,在调解人的主持下,业主和管理层提出事实并提出初步上诉,调解人应控制现场,以避免双方之间的激烈对抗。然后将两侧设置在不同的房间中,使介体的两侧穿梭,调解人的两侧分别与房间中的一个连通,另一方的想法或要求被传递给另一方。在这样的过程中,调解人尽一切努力达成双方的协议。在这一过程中,当事方可由一名律师陪同,以便利有效和有效地表达他们的想法和主张。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人可以亲自或在律师协助下,帮助双方确认并签署和解协议。当然,在没有调解人的情况下,在其自己的谈判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下,当事方可以直接与另一方进行交流,以达成共识。相反,业主可能需要此类谈判协助,因为经理通常更专业或更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