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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理发布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 区域内民宿只减不增
  • 2021-07-29 23:57:29
  • 6 月 14 日,大理市委外宣办、 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苍山保护蓝线、绿线范围内洱海生态环境。 客栈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

    措施应于2018年7月13日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

    记者指出,“办法”规定,(大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管理要坚持“环境保护、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农村住宿客栈经营场所的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按照禁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发展区进行区域管理。

    其中,苍山海拔2200米以上,二海生态环境保护蓝线和绿线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区,禁止发展农村居民点。应鼓励上述地区的农村住宿旅馆自愿退出,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搬出去。

    此外,饮用水源区二次保护区的陆地面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区红线区、海域内的岛屿面积和海域的海域面积主要在湖岸两岸的30m范围内,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则限制了开发区域,

    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同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客栈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涉及食品饮料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大理市餐饮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 农村客栈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

    大理市农村居民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民宿客栈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农村民宿客栈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 ,< ;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州大理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 云南省大理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州大理州大理村保护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宿客栈,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依托农村居民合法住房,以及村集体住房、农林场所,为消费者体验农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建筑面积不超过 450 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 3 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 12 米,单栋客房不超过 14 间( 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市区农村招待所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四条村民旅店管理应当坚持“环境优先、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闵行市农村客栈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居民住宿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政旅游、市场监督、规划、土地、住宅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规划、、税收、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居民点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乡人民政府农村住宿宾馆(办)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宿宾馆的服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村(住所)委员会应当指导村(居民)将农村住宿县的管理纳入村规中(居民公约)。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招待所的管理划拨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农村招待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会同大理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旅店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农村旅店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点营业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中等发达地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招待所禁止开发区:

    (1)苍山海拔2200多米;

    (2)蓝线和绿线对二海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土地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

    (5)湿地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上述地区的农村闵行客栈鼓励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愿退出和迁出。

    第十四条下列地区为农村招待所发展限制区:

    (一)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土地面积;

    (2)海、海生态环境的红线;

    (3)埃海湖区诸岛;

    (4)洱海主要进入堤岸两岸30米以内的湖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上述地区的农村住宿旅馆,按照"总量控制,仅减少或不增加"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进行进一步的整改和标准化。

    第十五条禁止开发区,非开发区限制在中等发达地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申请在中等发达地区经营农村住宿客栈。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农村民居客栈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核实经营地点:

    (1)经营者须填写该乡村住宿旅馆营业地点的核实表格。农村居民点经农村居民合法住所设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由村民小组和村(居)委核实有关情况,并出具意见。

    (二)经营者应当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办)提出意见,并向村(居)人民政府(办)提出村(居)人民政府和村民团体的意见,以及土地、房屋的合法性。版面是否符合,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申请有关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经营者。

    第十七条村民居客栈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贸易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办理食品营业执照,并遵守大理市餐饮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农村客栈经营者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建设。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招待所使用的房屋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村民住所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的要求和有效、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并提供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农村招待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招待所的建筑特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点的营业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资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村民旅店的经营活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符合下列环保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

    (二) 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账户,确保污水和垃圾的有效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招待所应当防止噪声污染,未经批准不得设立KTV、表演艺术酒吧等商业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业务未经村民营店经营者许可,不得经营。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点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含磷洗涤产品;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安装和使用税控设备,不得擅自损坏、变更税控设备,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在风景名胜区经营农村住宅客栈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景区资源使用费;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将依法取得的必要证件摆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公布签到通知,严格执行明确标价,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商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投诉电话等;

    (五) 保证卫生条件、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乡人民政府(办)负责小区内村民住宅的日常检查管理,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宅客栈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特色住宅客栈的等级评定。根据云南省特色住宅客栈的分类和评价标准,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对符合相应标准的农村民居客栈进行星级评分,并定期进行评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非法排污、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不正常操作等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所附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洱海盆地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餐饮业专项整治的通知”,需要停业的农村住宅宿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治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

    大理城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三线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线"的管理,改善二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二海保护与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规定,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二海湖泊保护与管理规定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二海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管理措施(云福登121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洱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线(以下简称“三线”),是指大理市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方案中的蓝线、绿线、红线。

    蓝线是洱海湖区的边界,绿线是洱海滨水区的保护边界,红线是洱海水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域边界。

    第三条在"第三线"范围内工作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遵守这些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三线”管理机制,、行政执法等工作,并将“三线”管理要求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二海保护管理组织负责"第三线"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建立"第三线"标识,制定相关的保护计划。

    城市环境保护、土地、规划、住房、交通、林业、水务、旅游、市场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三线”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三线”两区一委“和镇人民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辖区”三线“内的日常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应当指导村(居)人民政府将“三线”管理内容纳入村规(居民大会),加强宣传教育,积极配合该镇人民政府(办)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在核实属实的情况下予以奖励。

    第九蓝线地区是大理市的集中饮用水源,是国家大理风景区和全国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恢复了湖泊的健康生态系统。

    在蓝线地区,与海洋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文物和历史遗址外,应依法收集、排放或移走。

    第十条蓝线一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

    (2)从事鱼鹰表演等商业活动;

    (三)渔船用于客运、货运和其他非渔业活动;

    (4)投饵;

    (V)绿线及红线范围内指明的被禁行为。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在蓝线地区放生水生动物。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参加洱海保护管理组织的洱海渔业资源的扩散和释放活动。

    第十二条绿线区(蓝线与绿线之间)是洱海滨水带,实现湖滨带的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功能恢复。

    在绿线区,应当有计划签出、撤销池塘、返回农田和增加埃海湖的环境容量。除环境保护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文物和古迹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鼓励业主根据法律自愿收回或收取补偿。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在蓝线、绿线地区进行科学研究、考古、影视拍摄、现场建设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在绿线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餐饮、住宿、沐浴等商务活动;

    (二)设点、设点等活动;

    (三)发展房地产和其他商业项目;

    (四)清洗可能污染水体的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

    (5)烧烤、野营、放牧等;

    (六)红线地区规定的违禁行为。

    第十五条根据洱海生态保护的需要,可以按照绿线地区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生态走廊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红线范围(绿线与红线范围)对生态净化系统进行污染控制和建设。

    红线地区禁止新建环境保护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现有的餐饮业和客栈服务业是按照“全面控制,减少或不增加”的原则管理的,并进一步纠正和规范。

    第十七条红线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餐饮设备消毒、洗衣等经营活动;

    (二)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含磷清洗产品、塑料购物袋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3)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中干燥农作物和其他物品,或者堆放粪便、稻草、建筑材料和杂物的;

    (五)堆放、处置、倾倒、散布、焚烧垃圾;

    (6)“三线”桩的破坏;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红线指定的与绿线重合的区域,按照绿线管理的规定执行;与蓝线相吻合的绿线指定的区域,按照蓝线管理的规定执行;与“第三线”重合的区域,按照蓝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妨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本市第三行地区原行政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